
民事欺诈不同于刑事诈骗(具体可以看这篇内容:举报王宝强欺诈,为何要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要细分的话,我们可以把民事欺诈分为两类: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在看到“欺诈”这两个字时,第一反应还是要根据其客观事实,到法律条文中去具体“找法”。
我曾经在今日说法节目中,听到一个法学教授曾经说过一句话,对于一个行为如果要对其进行评价,首先是道德,其次是法律,最后是法理。在道德层面,如果没有办法对其进行约束,我们就需要用到法律。在法律中也没有对应的条文对其进行约束,那么就需要用到最后法理。
法理,相较于具体成文的法律条文,其散见于习惯、宗教、公序良俗、正义观念等一些不成文的规则中。这种规则是倾向于保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基本权益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过程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因此,上述无论是欺诈,还是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违反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原则。对于显失公平原则的法律行为,可以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行使撤销权。
但是到具体个案中,本律师检索了当地的一些司法判例,发现法院以欺诈为由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例非常罕见。
如果劳动者一方或者用人单位一方要主张对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举证难度比较大。原因在于,双方都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推定知悉内容并接受法律后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遭受欺诈一方必须证明系因对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己方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的于己不利的法律行为。证明难度极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经济法律,属于自上而下的管理行政法规。从这部法律的命名就可以知道,这是一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因此,对于商家对消费者实施的欺诈行为,法律作出了退一赔三的惩罚性措施。
具体到个案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主观方面,经营者必须实施了欺诈的故意,而非过失行为。其次,从客观方面,经营者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主要为:虚构事实,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相,掩盖和歪曲客观存在的事实。第三,从损害后果,经营者实施的欺诈行为使得对方陷入了错误判断而作出了意思表示购买了商品或者服务。
同样,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由消费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在个案中,有些消费者会事先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来进行投诉举报,以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调查后再依据调查报告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通过对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们知道,如果是两方之间的直接交易行为,一方向对方实施了欺诈的,受欺诈方可以撤销该行为。如果两方之间的法律行为系受第三人的推介,而受益一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例如,房屋交易中的隐瞒凶宅或者其他不利因素,致使对方在陷入错误的认识的情况下购买了房屋。
对于上述民事行为中遭受欺诈的一方,其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一般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这个一年为除斥期间,也就是说过期了就消灭了,再也不能享有这个权利了。
另外,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是一方依法行使了撤销权后,导致之前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基于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向受欺诈方进行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实施欺诈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相应损失。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少企业为了抢夺口罩市场,疯狂购买熔喷布生产线。但是,由于企业生产熔喷布生产线的能力和资质良莠不齐,而且该设备还属于非标设备,导致抢购回去难以生产合格的熔喷布和口罩。在熔喷布市场价格遭遇断崖式下跌后,为了减轻损失而向熔喷布生产线的商家提起了“欺诈”退机的诉讼。这一类诉讼介于当时的特殊环境,基本上以这一类理由要求撤销合同的,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另外,在欺诈案件中,能够提起撤销权的,必须是遭受欺诈的一方,即受害人本人。我们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这里能够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婚姻当中的受隐瞒真相的一方,而不能是其家属,当然如果其本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主张民事欺诈成立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的特别规定外,法律后果是退还基于欺诈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如果无法返还的,例如实物,需要进行折价补偿。实施欺诈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实施欺诈一方以及受欺诈方各自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但是于名人而言,哪怕是一丁点行为瑕疵能够和欺诈靠上边的,都有可能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于名人而言,如果要打击不法讹诈,必须采用法律武器,给这个行为画个句号,要么是0,要么是1,其实是不存在调解的可能性。
对不法讹诈或者舆论诋毁的行为,必须要有个说法,同时考虑到社会效果,在结案时再进行软化处理。所以这一类涉及欺诈的案件,诉讼是必须要干到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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