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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辰智能(688638):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日期:2025年08月28日    来源:网络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由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64。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000]股,于2023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新和大道丽城科技工业园M栋一层至六层

  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已经依法完成实缴出资,公司未来增加注册资本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关于实缴出资的规定。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发挥股份制、多元化的经营优势,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全面发展,努力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获得满意的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非标自动化半自动化设备、测试设备的销售;机电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许可经营项目是:非标自动化半自动化设备、测试设备的生产。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原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截至2021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发起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转增股本16,000,000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为56,000,000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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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确定的地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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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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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第八十六条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勤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第一百〇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1名为职工董事。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通知以书面形式通过直接送达、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时限分别为会议召开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数名,副经理的具体人数由董事会讨论决定,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均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的,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执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本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