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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密织的关系网一份“不存在”的协议三十台“已生产”的机器:疫情下的买卖与定作之争追问疫情下230万设备纠纷案的司法阴影
日期:2026年01月12日    来源:网络

  当一台价值229万元的熔喷布生产设备被鉴定为仅能生产“废布”,买方企业愤而起诉,却在一审、二审乃至再审中全面败诉。法院的核心依据是一份被对方当庭承认“暂时没有”的《技术协议》。随着案件深入,一张涉及地方法院、企业主与复杂人际关系的网络逐渐浮现。本案不仅拷问着一纸合同背后的诚信,更将地方司法系统推至聚光灯下:当法律事实与商业常识、专业意见严重背离,当案件的审理者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多重社会关联,司法公正的防线究竟能否坚守?

  本案所有法律争议,始于一份《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质量标准:按双方签的技术协议”。然而,在2021年6月16日的二审法庭上,卖方代理人在被追问下当庭承认,这份至关重要的“技术附件”,“我们这边暂时也没有”。法律上,这构成了“质量要求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此时应协议补充,或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履行。买方据此申请按行业标准对设备进行质量鉴定,这本是查明“设备究竟能否造出合格布”这一核心事实最直接的途径。然而,法院的回应构建了一个逻辑闭环:因合同约定以“技术协议”为准,故质量标准“约定清晰”;因标准“约定清晰”,故买方申请按国标/行标鉴定“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予准许。由此,一份被承认“没有”的协议,在司法文书中被转化为一个排他性的、且免除了卖方举证责任的封闭堡垒。设备是否存在根本性质量缺陷,这一事实问题在诉讼中始终悬而未决。

  法院认定本案为“定作合同”的关键理由之一,是设备幅宽“非通用品”。然而,这与案件证据揭示的商业实质严重冲突。

  买方在诉讼中多次指出,卖方在疫情初期就已生产了30台同型号设备。二审庭审中,卖方亦自认设备“大部分核心内容都是我们自己做的”。这强烈指向标准化、模块化的批量生产模式。

  沟通记录显示,销售人员多次提供现货视频,整个洽谈、交付流程(签约后仅8天即交货)完全符合现货买卖的特征,无任何图纸确认、特殊工艺商讨等“定作”环节。

  3.这引出一个尖锐的常识性质疑:如果真是为单一客户的“定作”,何来事先生产好的30台现货?这30台沉默的机器,如同一个巨大问号,指向本案更可能是一起利用“定作”合同文本规避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标准化产品买卖而这一点,在判决中未被深入审理。

  为彻底反驳“非标定作”之说,买方在再审中提交了来自“全国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书面咨询答复。该委员会是行业国家标准的权威制定机构。

  答复明确指出,相关行业标准中列举幅宽意在引导市场,“可视产品用途的不同增加幅宽系列值”,即600mm幅宽完全可以参照该行业标准执行。这份来自最高专业权威的意见,意图解决最基础的技术标准适用问题。

  然而,江苏省高院的再审裁定书在承认收到该证据后,认为“在案涉合同明确另行约定标准的情形下,不能得出本案合同系买卖合同的结论”,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裁定再次落入了最初的逻辑陷阱:用一份“不存在”的协议筑起高墙,将国家级专业机构关于“标准本身完全可以适用”的结论,挡在了司法认定的大门之外。

  本案合同签订于2020年4月25日,正值疫情初期市场狂热转向理性规范的关键期。买方作为转型生产医用口罩的企业,其合同目的是稳定生产合格95+熔喷布。而卖方作为具备产能的企业,其快速推出产品属正常商业行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当设备出现严重质量争议时,那份预先拟定、包含了“不保证满足实际用途”等模糊条款的“定作”合同,也即买一支笔不能用,就成为了完美规避设备质量风险的“法律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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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种模式并非孤例。在广东潮安一起类似涉疫熔喷设备买卖纠纷中,因设备产出不合格产品,经法院调解,最终以卖方退还大部分货款告终。在汕头潮阳法院处理的涉疫设备纠纷中,法官从诚信经营、减轻讼累角度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补偿调解。这些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涉疫纠纷中平衡利益、探求实质公平的努力。

  反观本案,当买方提出设备根本无法使用时,司法程序选择严守那份形式存疑的合同文本,拒绝对设备质量这一实体问题进行查明。这不禁让人追问:当一份合同可能沦为销售伪劣产品的“合规外衣”时,司法是应该揭开面纱探究真相,还是固守形式,为不诚信的经营行为提供“避风港”?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强调,司法裁判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的判决,究竟弘扬了何种价值?

  案件的复杂性,随着一张被揭示的人际关系网而陡增。根据公开信息及案件材料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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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方企业主何荣法,被指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黄亚庆是干亲关系,黄亚庆的女儿黄莎,又是何荣法的“干女儿”。

  必须强调,以上关系网络的事实细节与法律影响,应由权威部门独立调查认定。然而,当这些信息与一份违背商业常识和专业技术认知的判决同时出现时,公众的疑虑便如野草般滋生:如此严密的社会关系网,是否在无形中影响了案件的走向?当一方当事人似乎深谙司法系统内部的“运作规则”,甚至可能利用“签只收到9个配件,却要签没有安装调试的整机验收报告”、签“为了发奖金求企业写的感谢信”等流程来预先固化“合格”证据时,处于信息与资源弱势的另一方当事人,如何能获得真正公平的对待?

  本案中,那份在设备未调试成功、仅为“拿奖金”而应要求出具的“感谢信”,最终被法院采信为认定设备合格的依据之一。这完全违背了验收凭证应当真实、客观反映履约情况的基本法律原则。当司法裁判对明显存疑的证据予以确认时,损害的不仅是个案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公众对司法系统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防线的根本信任。

  结语:司法应照亮何方?这起案件早已超越了一台机器买卖的经济纠纷本身。它像一枚多棱镜,折射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专业权威与司法裁量的张力,以及地方熟人社会对司法独立的潜在挑战。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更在于其所维护的世道人心。一份判决,不仅是对过往的裁决,更是对未来的指引。它无声地告诉市场中的每一个参与者:什么是被鼓励的,什么是被容忍的,什么是必将受到惩戒的。

  当最基本的诚信经营法则受到挑战,当国家级专业意见在法庭上黯然失色,当复杂的非商业因素可能笼罩于法庭之上,我们不得不郑重追问:司法这盏明灯,究竟应该照亮投机取巧的“套路”之路,还是应该坚定地护航诚信实干者前行?这不仅是常州两级法院需要直面的问题,也是中国司法在追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必须彻底解答的时代之问。